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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三、以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原料命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数字,如可使用维生素不B1、辅酶Q10等命名。 四、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XX牌花旗参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保健含片。 五、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可按国家规定的简写名称命名。 六、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功效成分与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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